使用條款

  1. 濾水器唯一選擇Shine Water
  2. 使用條款
  1. 01. Shine Water Nano奈米氣泡蓮蓬頭
  2. 02. Shine Water Pot濾水壺

Shine Water Nano奈米氣泡蓮蓬頭
使用條款(月費型)

本條款適用於向沙音水水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。)申請Shine Water Nano奈米氣泡蓮蓬頭月費型方案之所有客戶。

第一條(客戶遵守事項)

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,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。

  • 1.請依照隨附的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。
  • 2.請勿注入自來水以外的水。
  • 3.產品所有權歸本公司所有,不得將產品轉讓、抵押、出借予第三人。

第二條(使用費及付款時間/方式)

  • 1.使用費為本公司所訂定之月費。
  • 2.付款方式
    信用卡結帳/實際扣款日以各信用卡公司之規定為準。

第三條(交貨時間)

將於訂單確認後約10天出貨。

第四條(更換產品)

  • 1.如有下列情況,客戶可要求免費更換產品。
    • (1) 訂購產品和收到的產品不同時
    • (2) 收到的產品有髒污、刮傷、損壞等狀況時
    • (3) 發生不應歸責於客戶的損壞或故障時
    • (4) 本公司認為符合換貨之其他情況時
  • 2.上述第(1)、(2)項所述之換貨需滿足下列條件。
    • (1) 收到產品後,須於7天內與本公司連繫
    • (2) 產品配件、附件也須一併退回
  • 3.因客戶個人原因或應歸責於客戶的損壞或故障所需的更換,商品費用和手續費(合計)新台幣1,500元將由客戶自行負擔。
  • 4.換貨應依照本公司規定的方式進行。

第五條(解約)

解除時須將產品退回至另行通知的指定地點(運費由客戶負擔),商品送回後,合約即告解除。
此外,解約後的月費將不予退還。
如未滿2年即終止合約,需支付解約金新台幣5,000元。

第六條(契約自動終止)

  • 1.如發生下列任一情況,則本合約將自動終止。
    • (1) 發現客戶在申請月費型合約時,不實申報姓名、地址等客戶身分及判斷信用狀況之相關事實
    • (2) 若客戶延遲支付月費、手續費及其他因使用本服務而產生應負之本公司債務等費用,本公司已設定合理期限進行催繳,但顧客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時
    • (3) 本公司已發送寬限期超過一個月的解約通知時
    • (4) 本公司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繫時
  • 2. 若本合約因前項所列任何原因被取消,客戶應立即全額償還依據本合約所產生之所有剩餘債務。
    另請依照本公司規定,儘速歸還借出之產品(歸還運費由客戶負擔)。

第七條(違約金)

如未歸還本公司產品,客戶將需支付違約金,計每件產品新台幣10,000元。

Shine Water Pot濾水壺
使用條款(月費型)

本條款適用於向沙音水水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。)申請Shine Water Pot濾水壺月費型方案之所有客戶。

第一條(客戶遵守事項)

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,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。

  • 1.請依照隨附的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。
  • 2.請勿注入自來水以外的水。
  • 3.產品所有權歸本公司所有,不得將產品轉讓、抵押、出借予第三人。

第二條(使用費及付款時間/方式)

  • 1.使用費為本公司所訂定之月費。
  • 2.付款方式
    信用卡結帳/實際扣款日以各信用卡公司之規定為準。

第三條(交貨時間)

將於訂單確認後約10天出貨。

第四條(更換產品)

  • 1.如有下列情況,客戶可要求免費更換產品。
    • (1) 訂購產品和收到的產品不同時
    • (2) 收到的產品有髒污、刮傷、損壞等狀況時
    • (3) 發生不應歸責於客戶的損壞或故障時
    • (4) 本公司認為符合換貨之其他情況時
  • 2.上述第(1)、(2)項所述之換貨需滿足下列條件。
    • (1) 收到產品後,須於7天內與本公司連繫
    • (2) 產品配件、附件也須一併退回
  • 3.因客戶個人原因或應歸責於客戶的損壞或故障所需的更換,商品費用和手續費(合計)新台幣1,250元將由客戶自行負擔。
  • 4.換貨應依照本公司規定的方式進行。

第五條(解約)

解除時須將產品退回至另行通知的指定地點(運費由客戶負擔),商品送回後,合約即告解除。
此外,解約後的月費將不予退還。
如未滿2年即終止合約,需支付解約金新台幣7,000元。

第六條(契約自動終止)

  • 1.如發生下列任一情況,則本合約將自動終止。
    • (1) 發現客戶在申請月費型合約時,不實申報姓名、地址等客戶身分及判斷信用狀況之相關事實
    • (2) 若客戶延遲支付月費、手續費及其他因使用本服務而產生應負之本公司債務等費用,本公司已設定合理期限進行催繳,但顧客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時
    • (3) 本公司已發送寬限期超過一個月的解約通知時
    • (4) 本公司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繫時
  • 2. 若本合約因前項所列任何原因被取消,客戶應立即全額償還依據本合約所產生之所有剩餘債務。
    另請依照本公司規定,儘速歸還借出之產品(歸還運費由客戶負擔)。

第七條(違約金)

如未歸還本公司產品,客戶將需支付違約金,計每件產品新台幣10,000元。